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暂定五年,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二、禁燃范围
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所有区域。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永修县、共青城市、德安县、庐山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等县(市、区)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燃种类
全市在上述禁燃时间、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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