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提升我市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名录见附件2(二维码)。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名单
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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