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悉,教育部正集中力量研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不久之后,宪法知识也会成为中学生升学考试的必修课。“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内容之一。身处一线的义务教育工作者要以身作则,带头读法、学法、遵法、爱法、守法、用法,在日常教学中,随机在学生心灵深处播种下“法治”的种子,为完善“依法治国”的总环境尽自己微薄之力。
做读法、学法的引领者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一天,学校利用早操课时间,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与师生密切相关的条款。
我挤出时间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教师不能为自己拥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沾沾自喜,进而置与国家民族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宪法和相关法律知识于不顾,以至于在不自觉中间,让自己有意无意成为一个 “法盲”。
宪法知识与中小学生之间的距离并不遥远。人教版小学一年级上册《品德与生活》第6课《祖国妈妈在我心中》学了我国的国名,我国的国旗、我国的国徽和我国的首都等内容,它们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知识;小学人教版五年级《品德与社会》第三单元第4课《祖国江山的保卫者》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还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此外,中小学课程可以结合课堂特点和教学需要,有机地嵌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比如,教学《我们的民族小学》时,可以穿插一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宪法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六年级上册《鹿和狼的故事》一文旨在让学生懂得生物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以增强学生维护生态平衡的意识。该文主旨与宪法第二十六条完全吻合。
宪法、法律说起来是一个极为严肃的概念,不少法律条文也常常令青少年觉得生僻难懂。教师只有加强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自我学习和修养,利用教学的适当机会向学生自然而然地流露,自然而然地导入,让法律知识像一场好雨,“好雨知时节,随风潜入夜。”收到润物细无声的功效。
做遵法、爱法的示范人
中小学每周一都要举行升国旗的仪式,这时候,学生要穿戴整齐,面向国旗庄严行礼。每到这时,教师也要衣冠整洁,和学生一道,面向国旗,庄严肃立。
教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旗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法律义务。《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在升国旗过程中,参加升旗仪式的人应面向国旗端正肃立,军人须行军礼,少先队员须行队礼,行人须行注目礼。
人教版小学一年级《品德与生活》上册第6课《祖国妈妈在我心中》这样教导学生:“五星红旗真美丽,全国人民热爱你。升国旗时要敬礼,唱国歌时要肃立。”小学一年级学生就要自觉遵守《国旗法》,我们教师当然得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教师就像聚光灯下正在演出的演员,一言一行随时会受到学生热情关注,因此教师言谈举止要得体,要合情合理,也要合法。“亲其师,信其道;尊其师,奉其教;敬其师,效其行”。学生愿意亲近、尊敬、信任自己的老师,便愿意让老师为之助航,他们只需要教师稍加引导,学生便能在学习的海洋里乘风破浪、直济沧海。引导学生遵法、爱法也是一样。
时下每有学校或个别教师违法行为被曝光。在惊愕之余,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教师队伍里不尊重法治,不爱护法治的现象还客观存在着。这更提醒我们,要时刻自觉让“法治”的警钟在耳边长鸣。
做守法、用法的启蒙者
前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一次国际舞台上,弯下腰,小心翼翼地捡起一面飘落在台阶上的小五星红旗,那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小国旗得以免遭践踏。胡锦涛这一小小举动通过现代媒体迅速传播开来,他爱护国旗的举动受到世人尊敬。教师守法、用法不能只是挂在嘴边的一句空话,也要以看得见的行动、听得到声音来展现。
教师应待生如友,即使面对学生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缺点,也不能居高临下,以大欺小,倚强凌弱。这也是要求教师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教师和身边每一位学生平等相处,并以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的一言一行,这既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也是教师自身守法、用法的行为的起码要求。
再比如,和学生一起就餐,教师要厉行节约,切忌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种做法与《悯农》“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传导的中华美德一脉相承。“此时无声胜有声。”教师这种无意识地言传身教,能让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体味法的精神,接受法的观念,增强守法、用法的素养。
有的教师或许认为,宁可牺牲科学、品德之类的副课,也要千方百计地让学生多上些语文、数学、英语等主课。这其实不符合宪法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我们教师,尤其是担任中小学科学课的教师,理所应当地维护好学生们学习科学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青少年学科学、爱科学的潜能和积极性,为振兴国家科学事业尽到应尽的职责。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随着孩子的成长,“法治”的种子跟着在其心灵深处发芽、壮大,国家的明天也会日渐变得美好。在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教师有更多时间和机遇与其朝夕相处。这为我们在文化知识上对其尽到 “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还让我们能寻找到恰当的时机在学生心灵里播种“法治”的种子,让在校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远离犯罪,为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添加一份成功的筹码。(张道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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