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内摔伤的顾客
案情:陈某参加其侄子设在某酒店的结婚喜宴。席中,陈某在卫生间旁边的洗手池滑倒,后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确 诊陈某左股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该酒店胡经理代表酒店前往医院看望陈某,送去500元慰问金,并承诺酒店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后,陈某家人提出治疗费、护 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的赔偿,酒店不接受,陈某家人遂投诉至工商部门请求维权。经工商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该酒 店一次性支付陈某治疗费1.6万元。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 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在酒店就餐,已经与酒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酒店有 义务保证陈某在就餐期间的安全。该酒店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未在湿滑处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注意脚下湿滑,在陈某上卫生间时,保洁员将防滑垫拿去冲洗,未 及时铺垫,而导致摔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激活的游乐卡
案情:2015年6月9日上午消费者曹某到九江县一游乐园度假游乐,到了园区门口出示了半年前购买的游乐卡,游 乐园工作人员刷卡后,对他说:“此卡不能用”。当时曹先生很纳闷:我这个卡半年来一直没用,怎么会是废卡?游乐园工作人员告诉他:此卡半年多来没有激活, 现已过期所以报废,你需要重新购票才能进园区游玩。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游乐园经营方交涉未果,向九江县消协城郊分会投诉,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九江县消协城郊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指出游乐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未 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责任,其格式条款作出排出或限制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改正。通过消协调解,经营者按《消法》的相关规 定给曹某更换1张门票,将有效期延期至2015年8月27日,同时再通过相关方式对此前出售相关此类门票进行了公告,提醒已购此等门票的消费者尽快使用。
修不好的电视机
案情:2014年1月17日,胡先生在德安县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50英寸电视。去年6月10日该电视机出现故 障,胡先生找到商家寻求售后维修服务。维修人员说是电脑板坏了,从南昌发了一块安装好后,只开机5、6分钟就出现问题。该电视机又于6月15日发到南昌维 修。胡先生期间打电话咨询时,维修部门说需要十至十五天维修好。此后却一直没能维修好该电视机,对胡先生也是推三阻四,迟迟不能交付电视机至胡先生手上。 无奈之下,胡先生于去年6月24日投诉至德安县消费者协会,要求予以处理。
点评:根据《消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 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包”规定商品在三包期内经两次维修,依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消费者换货。因此, 商家在经多次及约定时间内未能维修好电视机的情况下,应当为消费者更换电视机。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电视机。
销售过期的茶叶
案情:去年5月4日上午,蒋某在江西高速公路庐山服务区某商店购买茶叶两盒,单价600元/斤,共计人民币 1200元。该茶叶包装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时超保质期6个月,属过期食品。蒋某要求退还茶叶货款1200元,并同 时要求按新《消法》规定加倍赔偿。
点评:九江县消费者协会机场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天就派专人前往调查,并召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这消费者购茶叶款1200元,并增加赔偿5000元。这是我市首例按新《消法》第五十五规定调解处理的消费者投诉。
(记者 谈思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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