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的规范、培训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诫、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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