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沈明杰)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已全面开始。在2016年度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年度内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须在3月31日前,到我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2015年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人数为5564人,比上年增加1168人,申报年所得额9.97亿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82亿元。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在2016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据了解,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纳税人应自觉申报,未及时申报将受到相应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纳税人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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