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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批复!九江新划定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日期:2024-08-08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访问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
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宁县第三供水厂(柘林水库)和彭泽县应急备用水源(聂家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4〕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我市兴国县应急备用水源(长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4〕2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撤销高安市二水厂和沙湖水厂(锦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4〕1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新干县应急备用水源(田南水库)保护区范围和吉安县金山水厂(禾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文〔2024〕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新划定九江市武宁县第三供水厂(柘林水库)、九江市彭泽县应急备用水源(聂家山水库)
、
赣州市兴国县应急备用水源(长龙水库)、吉安市新干县应急备用水源(田南水库)、吉安市吉安县金山水厂(禾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及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
撤销赣府字〔2018〕85号批复的高安市二水厂和沙湖水厂(锦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宜春市要督促高安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当地饮用水正常供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量和水质。
三、
九江市
、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
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
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附件:1.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宜春市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4年8月2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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