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一居民家中突发火灾
户主发现情况后
立即通知家人和邻居疏散逃生
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求助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
发现起火的房屋位于居民楼13楼
有大量浓烟不断冒出
室内无人员被困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警戒
在对房屋进行断电后
使用水枪对火势进行扑救
10多分钟后
明火被完全扑灭
此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客厅内家具均被烧毁
所幸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户主自述
凌晨4点在睡觉的时候
忽然听到爆炸声
查看后发现是客厅正在充电的
电动车电瓶在起火
于是赶紧采取施救措施
本以为新买的电动车电池会更安全
所以带回家来充电
没想到引发了火灾
引发火灾的锂电池组
火灾后的客厅
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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