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就《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在2024年5月22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lfyc@jxsf.gov.cn。
《条例》规定,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如何减少狂犬病传播隐患?《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建立免疫档案,凭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未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针对流浪犬、猫该如何管理?《条例》细化了流浪犬、猫的控制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对流浪犬、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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