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九江市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予以公布202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示警,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倡导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共同创建安全放心、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达到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的目的。 终止服务退款受阻 消保委调解退余款 徐女士于2023年3月份,在瑞昌市某瑜伽馆接受瘦身服务,双方约定该瑜伽馆为徐女士提供瘦身20斤服务,费用为11900元。后期,徐女士因个人原因而无法坚持瘦身,就要求退还剩余款项5500元,与该瑜伽馆多次协调未果,于2023年6月14日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赛湖分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该瑜伽馆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了解事情经过,检查发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了瘦身协议内容中含有“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和赊账”等字样。该瑜伽馆涉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解释权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内容,该瑜伽馆认识到自己涉嫌违法违规之处,并表示会及时予以改正。于2023年6月16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瑜伽馆退还剩余款项5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随着瘦身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涌进瘦身经营场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在瘦身前应该对瘦身效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对瘦身机构承诺的内容,要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其中对瘦身预期效果、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详细表述,为日后维权留下有力的证据。 2023年4月,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群体投诉,称八里湖新区某餐厅,在未告之的情况下关门停业,多名消费者在该餐厅办理了充值卡且卡内还有余额,希望得到相关部门帮助协调。 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餐厅确实已经关门停业,通过电话联系其负责人无人接听,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月29日,该餐厅经营者到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经核实其还有投诉未处理,该局立即终止其注销。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餐厅将19名投诉人充值卡中的余额全部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为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问题,面对该问题消费者大多无法提前预知,事后也难以找到商家。建议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 违规收取消毒餐具费 责令全额退款 2023年4月1日,消费者吴某向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湖口县某饭店就餐结账时,该饭店收取了每人2元/套消毒餐具费,4人共收取8元,望调查处理。 湖口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立即到当事人反映的饭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餐饮店每套餐具装(包含有筷子、碗、碟子)向消费者收取2元,未提供其他消毒合格的餐具给消费者选择。该饭店构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湖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退不应收取的消毒餐具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饭店为消费者就餐提供餐具是其提供服务的必备条件,也是饭店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虽然饭店可以使用收费的餐具,但应该同免费的餐具一并提供,并告知收费标准,供顾客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否使用收费餐具,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本案中饭店除提供消毒餐具外,未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强制交易行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七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2023年8月11日,何女士来电反映2023年5月22日其在柴桑区某大药房购买的中药材“黄芪、当归、党参”后没有使用,一直常温保存,最近拿出来使用,发现黄芪和当归生虫了,跟商家沟通,商家告知需要放在冰箱,当时忘记告知何女士,何女士要求药店退还这两种药材的钱款未果。 柴桑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实,涉事药店销售的黄芪、当归等中药材实际为大包装中药饮片,该中药饮片外包装上标注了储藏条件为“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该药店承认销售中存在失误,未告知消费者这两种中药材的保存方法及注意事项,同意退款或退换货,但需消费者将生虫的药材送到店里来。因消费者人在外地,且生虫的药材已扔掉,只拍照留存证据。经调解,药店退还消费者购买黄芪、当归货款4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何女士享有购买黄芪、当归等药品正确储存方法的知情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涉事药店向何女士销售黄芪、当归等药品时,未正确告知的正确存储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的规定,其存在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过错。 涉事药店在销售过程中有“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义务,因其履行义务不到位,造成消费者所购药材生虫变质,药店应更换或退款。 防盗钉扎伤起争议 市场监管调解获赔偿 2023年8月28日,浔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称其孩子在某超市购物时,被袜子销售区掉落在地上的防盗扣钉子扎伤脚,出了很多血,要求超市支付孩子打破伤风费用和赔偿鞋子。 经辖区分局工作人员实地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超市销售的袜子每件都装有防盗扣,防盗扣有内嵌式的长针。商家因管理不善,防盗扣松动,内嵌式的长针掉于地面,至消费者踩踏受伤。经调解,超市支付了消费者打破伤风的费用,赔偿了鞋子损坏款。 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所。因超市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购物过程中受伤,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23年2月12日,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消费投诉,消费者钟先生在淘宝天猫店铺某灯饰旗舰店(实际经营地为武宁县)买了一个嵌入式筒灯,到货后发现商家给寄过来的产品没有任何商品信息和产品明细,没有明确的厂家信息和详细的厂家地址,没有执行标准以及产品规格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要求退货退款。 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武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调查,调查取证发现投诉问题属实,该局对投诉人要求退货退款的诉求予以支持,经调解,被投诉的淘宝网店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处理此事,找到了这单消费的购买记录和消费者的聊天记录,确认了这次交易是商家的过错,该负责人立即要求客服人员给消费者进行道歉并同意退货退款,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取得消费者的谅解,投诉人钟先生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理性消费是主导 消保维权保权益 2023年5月至8月,消费者柯女士共在瑞昌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陆续充值11.2万元,用于美容调理项目消费,但其在接受部分服务项目后,认为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要求该店退回剩余款项,协商未果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收到投诉后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消费协议上载明了“不予退款”“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款,不得进行强制交易。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退还柯女士充值卡内剩余款项6.5万元,柯女士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该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在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退还余款,在扣除消费者合理消费款项后,应将余额按消费者的要求形式予以退还,不能以“不予退款”“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设置障碍,拒绝退还消费者充值余额。 当前,消费者对美容服务需求日趋增长,各式各样的消费活动在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容易引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消费时,切勿轻信广告宣传,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美容店,并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到“大额充值需谨慎”,保留好消费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程先生在九江新港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新车,使用不到5个月轮毂生锈,并与该汽车4S店协商,其认为该轮毂有质量问题,要求更换,4S店认为是正常现象,不予退换,双方协商未果。程先生于2023年10月23日向拨打12315投诉,要求4S店对该轮毂进行更换。 接到投诉后,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新港分局分别与消费者和商家联系了解情况,商家认为消费者用车不当,该生锈的轮毂应该是被化学品腐蚀导致;消费者认为其新车购买时间不到5个月,如果是被化学品腐蚀导致,为何仅有1只轮毂生锈,认为该轮毂生锈属质量问题。工作人员于10月25日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该汽车4S店就该生锈的轮毂是被化学品腐蚀导致的,承担举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S店同意更换该生锈轮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举证倒置”的有关规定,该汽车4S店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生锈轮毂是被化学品腐蚀导致的相关证明,应承担更换、修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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