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四部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本期就《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制定背景
我市于2011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3年成功创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2016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成区现有综合公园23个,社区公园47个,专类公园23个,游园96个,公园绿地面积为1237.24公顷。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面貌、美化生活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绿化的关注日益增加,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城市绿化既是民生也是民意。制定《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基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完善我市绿化管理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现实需要的考虑,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管理的法治化、常态化。
制定过程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起草、初审、调研、修改、审议、表决、批准七个环节。
《条例》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市人大环资委在开展实地调研、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初审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修改指导。
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今年7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了《条例》。
主要内容
《条例》针对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围绕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
《条例》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科研推广等内容。规定市、区两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绿化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责,要求政府保障城市绿化经费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绿化,增加经费来源渠道。《条例》倡导绿化管理新理念,支持园林绿化废弃物低碳处理和循环利用,强调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条例》着重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对规划编制、绿地率要求、简易绿化、科学绿化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强调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要融合本地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山水城市格局,充分体现九江特色。对于项目建设,《条例》规定城市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本级政府批准并补足。暂不能开工建设用地,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条例》提出了加强彩化景观建设的前瞻性要求,要求推广市树市花应用,优化植物配置,呈现植物多样性和地域性特点,实现绿化、彩化与美化相协调。为进一步优化绿化工程全过程管理,提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四同步”原则,将建设单位公示绿地竣工平面图的现行做法予以规范。明确了城市绿地建设要超前谋划、精准对接海绵城市创建,确保法规前后衔接、步步推进。
着眼于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绿地占用禁止、城市树木保护及补植、管线管理单位保护职责、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出我市各类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确定原则和争议解决办法,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以及确需砍伐移植的具体情形,树木补植的方式方法,以及管线管理单位的保护职责;在具体条款中将梳理的常见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行为进行一一列举,还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及审批程序。
《条例》还分别对降低绿化率、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增强《条例》的执行性和操作性,增强法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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