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修水县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你市《关于申报修水县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九府文〔202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修水县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二、你市及修水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原则和重点,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要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配套政策,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要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要严格拆除管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修水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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