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卫生作业、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41条。
明确政府主导 调动各方参与
条例第3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主导责任,要求纳入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时足额保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动员工作。
第4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其中,城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环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由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涉及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各地实际主管部门也不一致,且相关改革正在推进中,因此条例规定,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5条至第7条构建了各新闻媒体、爱卫组织及单位和个人等各方参与的局面。
区分城乡特点 统筹城乡管理
城市和农村的地理范围、人口密度、工作基础、管理难度各不相同,因此在第二章、第三章对城乡作出了区分规定。比如,在管理侧重上,城市侧重对排水管网和公厕清掏、车辆清洗和废品收购、农贸市场和摊点摊位、室外大型活动等方面的规范,农村侧重对消除旱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药肥料包装物回收等方面的规范。
在饲养动物上,第10条规定除特殊需要外,城市管理区域禁养家禽家畜;第21条规定了农村可以饲养,但必须圈养,而且与居民集中区间隔一定距离。
在禁止行为上,第16条列出了乱丢果皮纸屑、车窗抛物、翻扒垃圾容器、占用绿地等城市较为突出的九种禁止行为,第23条列出了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直排污水等农村较为突出的禁止行为。
明确责任划分 建立长效制度
条例第8条明确了城市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将责任区分为纳入公共环卫作业范围的区域、未纳入公共环卫作业范围的区域两大块。其中,纳入公共环卫作业范围的区域,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未纳入的区域,分七种情况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公共环卫作业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城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城管部门确定。第9条明确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要求签订环卫责任书、开展履责检查。
第18条规定了村庄保洁制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村庄配备保洁员。
推行垃圾分类 促进生态文明
垃圾分类,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推行垃圾分类的目标和要求是一致的。
条例第13条至15条从环卫企业、经营单位、小区装修、医疗机构等方面,规定了城市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更加突出行为方的责任。比如,食堂、宾馆、饭店等单位要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容器,记录厨余垃圾去向;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利用处理建筑垃圾。
第17条从村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政府等方面,规定了农村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充分结合农村实际,更加突出管理方的责任,明确了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管理模式。
突出规划建设 保障设施配套
环境卫生设施是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硬件保障。条例第24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环卫设施和场所。第25条明确新建小区等建设项目和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必须按标准配备公厕、垃圾分类收集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建设、同交付。
规范作业服务 加强市场监管
一方面,鼓励市场运作。第28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卫设施建设与经营,推进环卫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环卫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管,第27条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要保持运行状态,不得擅自关闭、闲置。第29条从五个方面细化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职责,解决作业服务不规范、作业质量难保证等问题。
改善福利待遇 关爱环卫工人
第31条规定,要建立环卫作业人员社会保险、安全保障、业务培训等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鼓励用人单位为环卫人员购买商业险。同时,明确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基础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要保障农村保洁人员工作报酬,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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