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净化道路通行环境,遏制因不文明交通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按照市创文指挥部关于文明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九江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文明交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
(一)行人闯红灯、翻越中心隔离护栏、过人行横道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驾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篷、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无牌上路等行为;
(三)机动车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违法停车,驾驶两轮、三轮及多轮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篷、未按规定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等违法行为;
(四)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一)对在主次干道、交通路口等交通秩序点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应用拖离车辆、罚款、抄告、公示等措施,从重从快处理,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全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将定期汇总后向有关职能部门抄告;是中共党员的,抄送市直机关工委;是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抄送至市文明办,非党员、公职人员的其他人员,按其居住地由市文明办分别转送所在区文明办在其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曝光;
(二)各机关、企事业团体、学校、边街小巷、小区内无牌电动车由各相关职能单位和街道、社区依据《文明交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属地管理。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对主次干道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一律暂扣或拖移。
(四)对阻碍执法部门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文明交通专项整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抵制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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