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恰逢世界环境日的即将到来,2021年6月3日,德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德安县磨溪乡新田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新田村村民邹某与磨溪乡宝泉村一组村民闵某商议,由邹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闵某“黄土壳”山场上的板栗树、槠树、杉树判买下来。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非法采伐树种21株,活立木蓄积量7.5479立方米。其中,采伐樟树2株,蓄积量0.7131立方米。经鉴定,该2株樟树属原生地自然生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开庭审理之前,在办案法官主持下,被告人邹某与新田村村委会签订义务修复生态协议,由被告人邹某对磨乌线至新田村6组(石门陈)路边约60亩退耕还林林地进行义务管护,期限三年。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和被告人来到护林现场,明确了被告人的护林范围和工作职责,被告人邹某表示,“把损害的生态再修复起来是我的义务,我一定会珍惜法官给我的宝贵机会”。
德安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修复性司法,坚持用司法为当地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现场旁听的村民们在开庭审理之后也纷纷表示,此次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理使大家受到一次直观的法治教育,今后将会规范自己的行为,守护好绿水青山。(刘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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